的一般商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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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和支付条款

供应和支付条款

版本:2015.10.21)

本销售条款适用于商人、公法法人以及公法特别财产法人。我们的供应和给付基于如下条款进行。如果订购方的采购条款存在偏离,且未经过我们明确认可,即便接受订单,同样不属于合同内容。

1.报价和合同缔结
我们供货合同的基础是最新版目录。由我们书面确认之后,方才接受订单。如果由于组织原因,在存货供应的过程中无法单独确认,则账单同样可以用作订单确认。尺寸和重量信息,以及示意图、图纸和文档不具备约束性,我们随时可能会对其进行变更。可能会和实物不符。

2.价格
价格指的是以欧元为单位计算的出厂价,不包括营业税、包装、货运、邮费和保险。以供货当日的列表价格为准,以未另行约定为限。

3.供货时间
所给定的供货时间极为可靠,但并不保证。约定的供货期限从接受订单当日起算,涉及工厂内的制造完工。

4.危险转移
将供应标的提交指定发货人、公司或机构,则危险将发生转移,由贵方承担。其同样适用部分供货的情况,或是如果由我们承担运费或供货或是部署工作。如果您逾期未验收,危险同样已转移至贵方。

5.送货
商品从工厂发货。运费和配送风险由您承担,后者同样适用按期限交货、FOB 或 CIF 供货。如果不存在特定配送指示,我们将自行衡量,酌情实行配送,但不对货运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承担责任。您同意采用部分供货的形式供应订单,以其对您而言具备合理性为限。

6.所有权保留
在彻底支付全部债权,或兑现为此所开具的支票之前,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权由我们保留。被列入继续性计算的债权和抵偿及其认可,并不影响所有权的保留。您有权通过常规业务往来出让保留商品。但无权进行质押或是担保品所有权的转移。您出让保留商品所产生的债权,此时将让与我方。在履行对我方所负责任的前提下,您有权收取债权。应我们的要求,您有责任指定第三债务人,我们有权­通知该项事宜和让与。

7.在逾期付款和破产情况下的解除合同权
如果偿付货款的期限已到,而您仍未支付欠款,我方所设定的一段合理期限过后,仍未进行清算,我们有权利解除合同,并索回已交付的商品。德国《商法典》第 323 条的适用性不受影响。一旦申请启用破产程序,我方有权在安排保全措施之前,通过破产法院解除合同,并立即索回供应标的。

8.包装
包装符合《包装法规》(WO)。随弃式包装由我公司承担费用。包装不能回收。

9.支付
在账单日过后 10 日以内,可以按净额支付我们的账单,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逾期未付,则我们有权按照银行针对交互计算信用证向我公司收取的利率收取拖欠利息,最低高于欧洲中央银行当时基准利率 8 个百分点。如有拖欠,我公司在书面通知贵方之后,将中止相应责任的履行,直至偿清欠款。

10.抵销禁止
您只能抵销依法确定或无可争议的反诉。

11.质量保修和法律责任
(1) 如果发现产品缺陷,您可以要求我公司追加服务,但我们保留选择追加服务类型的权利。如果追加服务并不见成效,您有权要求降低价格,或选择解除合同。
(2) 如果追加服务的成本超出合理范围,我们有权拒绝。不提供追加服务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选择解除合同。
(3) 由于我公司、我们的代理商或是履行辅助人的过失或大意疏忽所导致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我们需要承担赔损责任。赔损局限于可预见的典型损坏,以不存在有意违约的行为为限。
(4) 由于我公司、我们的代理商或是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导致主要合同义务受到侵犯,按照法律规定,我们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同样局限于可预见的典型损坏。主要合同义务指的是那些从相应合同的本质中得出,一旦受到侵犯,将威胁合同目标之达成的义务。
(5) 由于损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行为,所产生的应予以惩处的法律责任不受影响;同样适用《产品责任法》的强制性责任。
(6) 排除法律责任,以上方未另行规定为限。

12.给付困难或给付不能
由于出现不可预先的情况,导致我们在履行责任时受到阻碍,尽管我们针对具体事实情况抱持适当的谨慎态度,同样无法规避,例如运行故障、主要原材料交付延迟,如若无法实行交付或完成给付,则供货期限将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延长。

13.特别制造
订购时要求以书面形式注明规格、数量等。出于生产技术的原因,我们保留最多为供货量 10% 的供货过量/供货不足。在支付所产生费用的前提下,方进行技术变更或删除。

14.样品发送/退货
样品需要支付费用。经过约定之后,方才可以退货。特别制造无法退货。由于订购方责任(例如:错误订购)而需要安排的退货,我们收取 10% 的管理成本,最低为 15.- 欧元。

15.履约地点、仲裁地、适用法律
通过本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其履行地点为默辛根。如果您是商人、公法法人以及公法特别财产法人,默辛根同样是所有争议的仲裁地。在任何情况下,我们有权在您的住所地提出诉讼。适用联邦德国法律;《联合国统一买卖法》不具效力。